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3〕13号
河南大学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十七届二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河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2年12月22日河南大学十七届二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加强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为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沟通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七条 代表的资格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代表的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九条 代表的比例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教职工人数6%左右比例确定。
第十条 代表的结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代表的任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代表失去职工信任的,由原选区向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校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列席和特邀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领导和中层主要负责人等;特邀代表一般指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和离、退的老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
列席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列席或特邀代表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的职责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届期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数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大会主席团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职责是: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讨论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担负与学校的沟通职能,及时反馈学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意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负责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履行如下工作职责: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或执委会)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执委会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根据需要,向大会或执委会报告工作;办理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并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提 案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征集
提案小组或校工会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提案表》。
代表团初审后,由代表团团长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统一提交。会议期间征集的提案在会议结束时提交。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要求
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提案应是一事一案,包括案名、理由及整改建议或措施三个部分。
提案应有3人以上联合签名提出,其中1名为主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主提案人必须是正式代表。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审核与立案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与立案。
提案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和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按程序转交和办理。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是否立案。
对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提案,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答复。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提案的转交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立案提案转交党政办公室,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呈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
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
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商处理。
立案提案的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向提案人反馈,由提案人作出满意度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提案表送回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检查催办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校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条 提案的登记、报告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由学校工会存档。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 提案工作的奖惩
为鼓励教职工代表多提提案,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鼓励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落实提案最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负责人,有权提出质询,严重者建议学校党政给予批评乃至处分。
第六章 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三十二条 筹备阶段
筹备阶段,主要是请示、通知、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文件。
(一)请示。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会主要议题的建议、并对大会筹备领导组名单和大会日程提出初步意见。换届时,还需制定代表选举方案。经执委会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复,并在大会召开前向上级工会报告。
(二)确定大会议题。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通知。校党政联席会议对校工会《关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事项进行研究,同意后由校党委下发《关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四)成立大会筹备工作领导组。筹备工作领导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筹备工作领导组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一般设:秘书组、组织组(含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负责大会文件的起草;拟定会议日程、议程;换届时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编制会议经费预算等。
(五)代表培训和提案征集。各基层工会接到教代会提案征集的通知,就要着手进行代表培训。组织代表学习教代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增强代表参与提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提案质量。按要求征集、提交代表提案。
(六)文件的印发。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7天前印发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 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正式代表参加。通过各类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有: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
(五)换届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正式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全体代表(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
正式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二)讨论或通过教代会职权规定的有关事项。必要时,学校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
(三)执委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执委会会议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四)听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方案。
(六)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通过有关《大会决议(草案)》。
(七)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每两年至少一次)。
(八)大会表决、选举并宣布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档案资料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建档、存档范围包括: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执委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记录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由校工会负责保存。确定专人管理,并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
学校在建立基层工会的下属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的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日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从学校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河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
主办:校工会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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