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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意见(试行)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2-09-06

中华全国总工会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意见(试行)

(总工发 〔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促进工会和社会组织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就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强调,联系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是群团组织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一项重要任务。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工会是坚持党建带群建,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的内在要求。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对于维护社会组织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团结带领社会组织职工听党话、跟党走,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对于加强工会对劳动领域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团结引导劳动领域社会组织人士,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发挥各自职责优势,加强联动配合,推动党中央的要求落地落实。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工会建设方式方法,着力破解社会组织中工会组织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不断扩大工会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覆盖,激发社会组织工会活力,加大工会联系引导社会组织工作力度,在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充分发挥工会的重要作用。

二、社会组织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密切联系职工,强化政治引领。组织引导职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请示报告工会重大事项。在已建工会、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工会要积极配合上级党组织在工会会员中培养发展党员,并发挥好党员模范带头作用,为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二)团结凝聚职工,汇集发展力量。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职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围绕社会组织中心任务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加强技能培训,提升素质,推动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机制,维护职工权益。通过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有序参与社会组织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职工公开。指导帮助职工与社会组织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探索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协商机制,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创新方式方法,竭诚服务职工。坚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为职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做好送温暖、金秋助学等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努力提升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扩大工会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覆盖

(一)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以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在各地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为重点,开展摸底排查,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工作取得明显突破。

(二)合理确定建会方式。坚持从社会组织特点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扩大工会组织有效覆盖。

1.按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本单位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社会组织,应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工会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2.按区域、行业建立工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街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或依托相关管理部门成立社会组织综合(行业)党委的,可以组建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一般在县(市、区、旗)级以下范围内建立。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市级探索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应加强本区域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领导,广泛吸收职工入会,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切实发挥区域“兜底”作用。

(三)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宣传动员和服务吸引,最大限度地把社会组织职工吸收到工会中来。尚未建立工会的社会组织,职工可以向工作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提出入会申请,工作或居住地工会应吸收其入会,做好会籍管理工作;条件具备后,上级工会应及时指导社会组织组建工会。社会组织兼职人员等,应加入所在单位工会;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工会提出入会申请,也可以申请加入所兼职社会组织的工会,待所在单位成立工会后及时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四、规范社会组织工会建设

(一)理顺工会组织领导关系。社会组织工会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一级工会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会组织住所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在住所地成立工会,受住所地工会领导。在京全国性社会组织工会,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同时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会领导;没有业务主管单位但由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党建工作的,同时受党建工作机构工会领导。京外全国性社会组织和省级以下社会组织工会,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同时受住所地地方工会或相关产业工会领导。各地已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成立社会组织工会联合会,指导本地区社会组织工会工作。

(二)依法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规范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候选人。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及产生,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上级工会可以向社会组织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为其配备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三)努力建设职工之家。社会组织工会要按照“六有”标准(即: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有工会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加强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努力做到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推进社会组织工会和会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落实会员评家、会务公开、会员代表常任制等制度,依靠会员群众将社会组织工会建成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社会组织工会财务预算管理,严格工会经费使用。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会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支持,加强对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领导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工会在党组织领导下发挥作用,以党建带工建机制引领工作。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工会建设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工会具体负责、民政部门支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级工会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定期研商工作,共享数据信息,合力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规范运行。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及时提供数据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引导,通过将工会建设情况纳入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等适当形式,支持和推动社会组织工会建设。在推动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时,应吸纳同级工会参与。

(三)落实保障措施。各级工会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支持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并开展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工会通过单独建、联合建、共享资源等方式,解决职工活动场地等问题。加大对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经费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上级工会可以向社会组织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可以设立专项经费保障规模较小社会组织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正常运转。各级工会组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已建工会组织或实现工会工作覆盖的社会组织的服务。

(四)注重精准施策。根据社会组织规模、工会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坚持建管并举,不断增强工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应建未建工会的社会组织,要明确目标时限,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尽快建立工会组织。对已经建立工会的社会组织,要加强工会规范化建设,促进工会作用发挥。要加强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做好工作能力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培育推广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先进典型,营造社会组织工会工作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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